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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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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7-3-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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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处
颁布时间:1987-3-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电话答复

1987年3月11日,最高法院刑二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1月6日粤法〔1987〕1号《关于起义投诚人员案复查改判后判决书主文如何写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确系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判处刑罚,经再审认为需要改判的案件,再审判决书的主文如何写可区分不同情况:凡因起义投诚前的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被判刑的,应写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凡因起义投诚前的历史罪行被判刑的,应写按照党和国家对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撤销原判,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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