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2-9-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