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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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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9-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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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2-9-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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