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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1981-10-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通知 1981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当事人外文姓名地址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凡要求我驻其他国家使、领馆转递法律文书的,均应同时提供接收此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外文姓名和地址,以免无法转递。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来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过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转递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时提供当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驻马使馆无法转递。希望你室转告有关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驻马使馆转递的法律文书时,请务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198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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