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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5-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 197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的函,望转知所属办理公证的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美国驻华联络处办理认证事 (1975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美国驻华联络处的正式通知,今后中国公民在香港的美国总领事馆为申请入美签证所需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等各种公证文件,都不必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即可使用。 凡欲在美国境内谋职、升学所需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为进行法院诉讼所需和用于其他法律目的的各种公证文件,仍需办理美国驻华联络处的认证。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今后凡欲申办美联处认证的公证文件,均请附函说明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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