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4-10-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1974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一文转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办理公证工作的法院照此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 〔74〕领认文字第3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我驻荷兰使馆函告。我国出具的到荷兰使用的各种证明文件,虽有外交部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或由我驻荷兰使馆认证,荷兰地方部门都以不懂文件内容为由,不予办理。如在原证明书上附上译文,则可使用。为此,我驻荷使馆提出,今后凡申请荷方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的“出生证明”和“学历证明”,不必办理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此类证件可由地方法院(公证处)据实出具后直接交当事人寄给国外亲属,由他们持该证明至我驻荷使馆重新办理公证,加附译文。其他用途的公证证明亦可按此办理。 另据我驻荷使馆反映,根据荷兰有关规定,我旅荷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有权享受荷方的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此系社会福利。荷兰本国公民和有正式居留证的所有外侨均可享受。我国旅居荷兰华侨主要是浙江、广东、福建三省份,但据申请人反映,除浙江温州地区外,其他地方常不予办理必要的公证证明,说“不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要补助金”。华侨子女的补助费和养老金等,都是华侨的劳动所得。一个华侨餐馆工人,为取得这些福利补助,每个月需缴纳的各种捐税,相当于他们的工资的三分之一。华侨与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各种所谓的“社会福利”,是他们的正当权益。他们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应该予以办理,同时应向领金人做好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的实质。 以上请你们转发浙江、广东、福建三省,请他们转告有关单位办理。 1974年10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