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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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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4-1-3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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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颁布时间:1974-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1974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月18日函已收阅。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询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李济东对我国公民李顺玉提出与他离婚的意见,可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罗南市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李顺玉离婚申请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李济东征求意见。委托书及询问提纲和离婚申请书副本,经你院审查后,由你院直接函请我国外交部代转即可,不必再经过我院。
现将来件退回,请查收。《对李济东询问提纲》略有删节,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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