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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颁布时间:1965-4-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1965年4月2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25号函悉。关于收养子女的公证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多数地区不办理公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少数地方给予公证。请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认为坚持要求公证的,可以办理公证,请提出意见连同收费标准,报请党委决定。 办理收养子女的公证,不仅应查明双方有无欺骗、强迫及其他不法情况,还应以阶级观点、政策观点查明他们的动机。如地主与贫农之间的收养关系,家居农村与家居城市之间的收养关系,等等,前者有的为了降低阶级出身,后者有的为了报入城市户口。 收养子女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同意你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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