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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64-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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