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21
- 帖子
- 519
- 精华
- 0
- 人品
- 42
- 学分
- 32
- 鲜花
- 5 朵
- 主题
- 433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江苏省政法三机关《关于打击投机盗窃活动中追赃情况通报》的意见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颁布时间:1962-6-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江苏省政法三机关《关于打击投机盗窃活动中追赃情况通报》的意见 1962年6月29日,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在同投机、盗窃分子作斗争中,注意要投机、盗窃分子退赃是必要的。但是,这项工作很复杂、政策性很强,应该特别慎重。打击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大犯、惯犯和集团犯罪案件,切不可扩大了打击面,也不要把追赃的面扩大了,不要规定追赃比例。并且在领导上要从严控制,防止乱追、硬逼造成违法乱纪。在具体执行时,一方面对应该追和可能追回的赃款、赃物尽量追回,另方面对有些确实无法追回的就不必要求过死,特别在没收财产做为抵偿时,防止使没有参与犯罪的家属,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生活上遭受困难。一般要其抵偿的应只限于由赃款赃物直接变为其财产的部分。以上请你们研究,有何意见望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