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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颁布时间:1954-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关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请示破坏粮食收购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处理问题,本院部认为: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办理,不得上诉。其余的有关破坏粮食法令的案件,则仍应准其上诉。 并希转知各所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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