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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颁布时间:1950-12-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1950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审判刑字第1943号呈,为请示反革命案件可否缺席判决等情均悉;兹将我们的意见答复于下: 反革命案件是特种刑事案件,其性质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而且反革命的犯罪是有连贯性的,对反革命案犯的审判,不只是惩罚其某些犯罪行为,而且着重消灭此种现象继续存在,依其案情轻重,分别处以监禁或死刑。所以对反革命案犯的审判,应当是在逮捕后开始,才有镇压的作用,若作缺席判决,则在镇压方面发生作用很小。基于此点而论,我们认为:对于反革命案件,虽是案情已臻明白,但并不适用缺席判决之程序,中南司法部关于缺席判决的意见不能用于反革命这类特种刑事案件,是很明白的。 假若因为某些反革命案件牵涉到财产或其他的问题而亟待判决确定时,我们意见,可采取查封或先行处理的办法补救,但因具体事实不明,故不能确切详书答复。如你院认为有必要,则希再作联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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