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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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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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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0-2-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0-02/26/content_1544826.htm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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