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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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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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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7-7-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mof.gov.cn/news/20071207_1863_29654.htm
文书编号:国农改[2007]5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农改[2007]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自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和“两工”(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后,洞庭湖、鄱阳湖、洪湖、巢湖、洪泽湖等大湖区(以下简称“大湖区”)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由于大湖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与其他地区相比,农民负担仍然偏重。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包括农场农工,下同)负担,促进大湖区的稳定和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大湖区大多为国家粮棉油主产区,素有“鱼米之乡”和“天下粮仓”之称,又是调节江河洪水、防汛抗旱的重要“蓄水器”。大湖区约有66个县(市、区、管理区),总面积8万多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78万亩,农业人口2600多万人,一线防洪大堤11982公里。长期以来,大湖区在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确保国家大江大河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大湖区日常堤防维护、排渍排涝基本上由农民以出劳出资等形式承担,农民负担一直较重。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农业税和“两工”,减轻了农民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大湖区的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失去了资金来源,有的地方没有相应增加投入,而是继续通过向农民收取“共同生产费”、“堤防费”、“水利工程费”、“排涝费”等各种费用弥补支出缺口,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据统计,2006年大湖区农民负担约25.23亿元,人均负担96.4元,亩均负担63.4元,均高于全国农民平均负担水平,大湖区基层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
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完全由农民承担费用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区域间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将大湖区公益性费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大湖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维护大江大河的防汛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基本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入推进大湖区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大湖区农民的收费项目,严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调动大湖区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大湖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原则。一是统一政策、分省负责。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原则上应由大湖区所在省份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统一制订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减轻大湖区农民的负担。
二是创新体制,综合治理。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村综合改革办、财政、水利、农业、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创新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大湖区农民负担反弹。
三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大湖区所在省份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大湖区农民负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农村稳定和谐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提供体制保障。一是进一步推进大湖区基层水管体制改革。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原则,精简机构和编制,严格定编定岗,对公益性水管机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纳入财政供给范围。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杜绝收费养人现象。大力鼓励支持用水者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推进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大湖区要开展“省直管县”、“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试点,形成财力向农村倾斜、向县乡基层倾斜的体制;加大省市县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力度,增加对大湖区堤防和水利设施建设以及血吸虫病防治等公益性领域的投入;省级政府应统一明确大湖区村级经费保障标准,逐步建立以确保干部工资发放、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村级公益事业正常发展为主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村级的补助落到实处,防止县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因经费缺口向农民乱收费。
(二)分清政府和农民的责任,建立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大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大湖区防洪大堤、跨乡村的堤垸建设和维护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应由政府承担,并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取消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农户家庭周围的垸堤、山塘,应以农民投劳筹资修建维护为主。对于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照中央有关精神,逐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实行民办公助,政府可适当补贴;公益性排渍排涝费用应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防汛保安全性的电排费用全部由财政支付,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财政承担或财政补贴,农民个人的田间提灌费用主要由农民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灌溉水费要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物价、水利等部门在确定灌溉水费标准时,要防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成本摊入水费,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三)适当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考虑到大湖区省份的财力状况,中央财政对实施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主要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比例,并根据大湖区所在省财力状况、防洪大堤长度、湖区耕地面积、农村劳动力、灾害影响程度等因素测算确定。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大湖区所在省人民政府要开展一次大湖区涉农收费的专项清理,坚决取消“两工”以工折资收费及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防止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实施后,随着财政状况的改善要逐年降低“共同生产费”、“排涝费”等收费标准。2008年洞庭湖区域向农民收取的“共同生产费”、“排涝费”不能超过12元/亩。原则上,2009年要全面取消“共同生产费”、“排涝费”等专门针对大湖区的排渍排涝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取消的步伐。地方财政部门应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落实应负担的改革成本。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大湖区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继续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切实将大湖区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负担降下来。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关系到湖区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大湖区所在省份要高度重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大湖区农民的根本利益,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大湖区所在省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本省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后实施。地方农村综合改革办、财政、水利、农业、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真正掌握政策,正确执行政策,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将密切跟踪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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