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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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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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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6-2-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总第12辑)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2月21日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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