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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9-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2109641073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2004年9月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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