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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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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1-2-2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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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1-2-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1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91年2月2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批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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