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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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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3-6-2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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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3-6-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3年
文书编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杨尚昆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叶剑英委员长主持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一批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会议对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今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进一步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宪法的实施,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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