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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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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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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60-1-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0年
文书编号:主席令2届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0年1月21日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1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决定


(1960年1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谢觉哉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任免问题的建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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