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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58-3-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8年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5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由于行政区域的扩大或者建制的合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可以超过选举法规定的名额。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国务院批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由于行政区域的扩大或者建制的合并,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该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需要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时候,由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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