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57-7-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7年 文书编号:
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
全国回族人口有350多万,是我国人口比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其中分布在甘肃省内的约有110多万。解放以后,虽然已经成立了4个回族自治州和10个回族自治县,但是不成立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自治地方,是不能同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和甘肃省政协委员会从1956年5月以来,就开始在各民族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中酝酿和讨论了关于成立回族自治区的问题。今年5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也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在酝酿和讨论的过程中,大家曾提出了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以甘肃省的东北部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它的区划是以原宁夏地区(蒙古地区除外)为基础再划入固原回族自治州和隆德、泾源两县;第二个方案是除了上述地区以外,再划入平凉专区全部和天水专区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协商讨论的结果,大家均表示赞成第一个方案。
按照第一个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区划范围,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17个县和2个市。全区面积约有77800平方公里,人口约有1728000人,回族占1/3以上。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讨论了这一问题,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成立时间和具体筹备事项,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后,将由甘肃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提出计划,报告国务院批准执行。
现在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谨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一案提请大会批准。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7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