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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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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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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12-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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