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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3-4-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305281206020900 文书编号: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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