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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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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3-3-2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3-3-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3/112802198302.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名称、印章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XX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
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198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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