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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摘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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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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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摘录)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56-2-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摘录)
国务院

决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195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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