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8-11-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8-1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19250700
文书编号:高检发释字〔1998〕7号


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7号
1998年11月16日公布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1998)60号《关于对李小军假释一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重新组成合议庭”是指由原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合议庭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组成新的合议庭。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5-1-12 18:03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