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5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7-8-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7-8-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199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5-1-13 02:40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