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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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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2-12-1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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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2-12-18
失效时间2000-7-13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82)民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民上字81——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此案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是适当的。处理中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其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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