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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2-9-13 失效时间2002-2-25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82〕高检发(经)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1982年9月13日,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全国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全国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显著增多,不少案件涉及到外省、市、自治区的许多单位,调查取证的任务也相应地加重了。由于检察机关人力和办案条件有限,有些案件往往因派不出人到当地调查取证,影响了办案工作的进展。为了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协同作战是很必要的。现将有关函调取证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函调的范围,除了一些大案要案认为必须派人调查取证外,其他案件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函请有关检察院协助调查收集。
二、凡是需要函调的材料,都要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并写出具体的调查提纲。包括证人的姓名、身份、所在单位;证人与案件、与被告人的利害关系;需要查明的问题和收集的证据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以免延宕时间。
三、各级检察院对于兄弟单位请求调查的材料,要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尽快派人,按照调查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将调查结果函寄请调单位。如果在调查中遇到困难,确实不能按照要求取得材料时,亦应及时告知请调单位。
四、以上通知适用于县(区)以上各级检察机关。你们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什么好的经验,望能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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