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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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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1-9-1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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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1-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81/111501198102.html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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