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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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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1-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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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1/112601198101.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

1981年1月6日,国务院

一九八0年以来,有些省、自治区,在所辖的某些自然条件艰苦、物价偏高的民族自治地区,建立了生活补贴制度;也有一些省、自治区提出要建立类似的补贴制度的意见.鉴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困难较大,过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为此要求,凡是一九八0年以来新建立了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省、自治区,请将新建的津贴(补贴)办法,包括津贴标准、执行范围和人数、增加工资数额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今后各地区需要建立类似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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