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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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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0-5-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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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0-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1980年5月5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7月24日闽法民他字(1979)1号的请示报告收阅。关于龙溪地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待女方征得男方提出书面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而女方坚持离婚时同意判决离婚,判决书可由女方自行寄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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