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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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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0-5-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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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0-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淡清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的函

1980年5月5日,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3月29日皖法研字〔80〕第11号请示报告收阅。关于我国男公民郭淡清申请与苏联籍的妻子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先由男方本人直接去信征求女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女方不同意或不理睬,男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由申请人所在地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由男方直接寄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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