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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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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0-2-1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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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1980-2-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80/111501198001.html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
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0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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