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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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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8-5-2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8-5-24
失效时间2002-5-23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78]法民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1978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霞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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