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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75-10-17 失效时间2001-10-6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水电部拟订的《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现批准实施。省内的电网,也可参照这个办法的精神,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水电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跨省电网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抓紧所在地区的电力建设,支持电网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实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团结治网,维护电网的正常运行,保证重点单位的用电。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水电部负责研究处理。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现规定跨省电网管理办法如下:
一、跨省电网实行以水电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设电业管理局(网局),作为水电部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处于网内的各省、市、区的电力工业。
省、市、区设电力局(省局)负责管理本省、市、区的电力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省局受网局及所在省、市、区的双重领导。各项业务工作,以网局领导为主。网局所在的省、市、区不另设省局,由网局代行其职能。
地、市设供电局或电业局,由省局和有关地、市双重领导。以省局领导为主。
供电量较大的县设供电局或供电所,受上一级供电局和有关县的双重领导。主要由电网供电者,一般以上一级供电局领导为主。
不论地、市或县,凡在同一供电区内设两个供电部门的,应该合并为一个,统一管理工农业用电,并切实加强农电管理工作。
各级电业机构的名称,应按以上规定统一起来。
原由网局直接管理的发、供电和基本建设单位,仍由网局直接管理。
二、网局对全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检修。骨干电站和枢纽变电所,由电网直接调度。其余按网局的规定,由省局、供电局分级调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搞好电网调度工作。各级调度的命令,必须严格执行。不经上一级电业部门的同意,不得变动。
三、计划、财务、劳动、物资管理,由网局综合归口,统一调配。燃料由网局向国家统一申请和分配,并可跨省调度。电网布局,网局应进行统一规划。对发、供电量,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网局应在分级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全网统一核算。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
四、电业单位的干部由电业部门分级管理。网局和省局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由水电部负责和有关省、市、区协商后办理。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中试所、修造厂等单位的领导干部,由网局、省局负责和有关地方党委协商、请示后办理。网局和省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进行统一调配。
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电力分配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各地都要搞好综合平衡。网局要根据电网的发电能力和燃料供应条件,定期与各省、市、区研究,规定分省、市、区的电力供应指标,经水电部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各省、市、区应按分配的指标,将电力分配到各地、各企业。对国家指定的重点企业,省、市、区要规定分配指标,戴帽下达,以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各地、各企业都要严格按分配的指标用电。
用电单位和发、供电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和认真考核耗电定额和节电指标,努力降低产品单耗和厂用电、线损等指标。
电业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发电、供电和用电三者同时抓起来。网局、省局、供电局要对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而超用者,应按“谁超限谁”的原则,予以扣还。长期超用而说服无效时,为了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电业部门经过事先通知,有权暂停供电。
新增用电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过电业部门批准。
六、确保供电安全,提高供电质量。要做到按五十周波运行,并采取措施,改进电压水平。同时,要制订事故限电顺序,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低周波减载装置和水电机组低周波自动起装置,必须投入使用。广大电业职工要继续发扬高度政治责任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精心维护设备,确保安全发供电。
跨省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后,各级电业部门要更好地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团结治网,做好工作。
以上各条规定的精神,适用于各省内电网。这些电网,应在省(区)党委一元化领导下,由省(区)电力局统一管理。不能层层下放。已经下放了的,应该收归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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