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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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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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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5-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7181965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96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等原英文本转去,请你院通知广州市公证处,将该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样删掉,重新打字,重办公证后,再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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