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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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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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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4-12-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20219644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64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宝汇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个孩子,事实上已构成夫妻关系,从你院报告及张俊的申请看,双方互有缺点错误,应设法加强教育,促使他(她)们和好,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经教育实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国婚姻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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