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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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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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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4-1-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71819642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196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多外贸公司要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为此,需要国内办理声明书、证明书等公证文件。目前公证机关使用的这类文件,一般是按照外国注册机关的文本译制成的,在文字上有很多不确切之处和错讹语句。因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外贸部办公厅等有关单位研究,重新制成有关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声明书、证明书等样本3种,随通知附发,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使用。
附:声明书、证明书样本3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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