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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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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9-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5051962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布告应写明检察院公诉及限制张贴范围的批复

196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26〕法研字第100号请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项在布告上写明,同时应告诉下级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张贴范围,应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点、执行死刑的地点张贴,不要到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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