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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7-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602196203.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向我院请示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并对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照转的作法提出了意见。
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提出不服判决的申诉,应当作为案件来办。对于当事人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适用政策、法律不当的,有刑讯逼供情形的等申诉,应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调查处理;一些看来问题不大,需要对申诉人进行说服解释的,也可转原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对转办的申诉应当尽可能提出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一转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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