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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7021962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2月13日〔61〕法研字第57号来函收悉。关于外县或外省(区)的劳教分子,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可以参照本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批复处理,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作征询意见和了解情况等工作。但只限于这几种人的婚姻案件,其他,仍参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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