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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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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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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8-4-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105195804.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8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4日普刑上字第70号、1958年2月9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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