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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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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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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8-3-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1051958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8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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