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0-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1957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

关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是否公开宣判问题,我们认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可以公开宣判。如果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中所说的“不公开进行审理”,据我们的理解,是指审理不公开,并非指宣判不公开。其次,某种案件依法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是为了避免公开审理可能产生某种不良后果。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叙述犯罪事实时,对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应注意避免叙述,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注意保密;为了保全个人隐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名誉,对于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应注意省略。这样,公开宣判似也并无实际困难。这点希你院再加研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05:57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