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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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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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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4-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犯罪不宜适用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批复

1957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6年11月27日京铁法〔56〕办字第488号请示收悉。对于反革命犯罪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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