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3-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
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须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罪犯可以减刑,但并非一律必须减刑,减刑与否应视罪犯是否合于减刑条件而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01:27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