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1-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10日刑字第499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王本光案件的性质问题,经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认为:王本光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于反动言行的范畴,还看不出他有反革命的目的,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为宜。但对这种反动言行,应当予以批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00:39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