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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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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5-10-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5/1132031955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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