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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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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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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3-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3/1131031953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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